教师的工龄计算
1、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其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者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职工)的,其任民办教师期间,
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4、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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