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陈女士休年假,陪孩子出去旅游。陈女士在A公司已经工作了7年的时间,再加上此前在B公司工作的4年时间,陈女士认为自己这次够“带薪休假10天”的条件了,结果单位告知,只能以社保缴费年限来确定,她现在只有7年的工龄,还不够休10天的条件。那么,陈女士在B公司工作的4年时间能否累计为工作年限?
法律人士分析: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其中,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陈女士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年,就可休带薪年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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