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想钻法律空子逃避社保义务,劳动者应严加提防
江西民工张成进一家机械加工企业打工已整整6年了,始终在同一车间里当车工。但令他不解的是,单位每年都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名称过一二年就要变换一次。直到他最近要离开企业并追索6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时才真相大白。单位人事干部向他出示了去年9月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称只能补缴一年的社保费,此前由于用工主体不同,概不负责。
像张成这样的情况并非个别,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近期接到多起类似的投诉。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换牌子的办法钻法律的空子,目的在于逃避企业应尽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原在市区一家冶金企业工作的卢先生向职工维权中心反映说,他自1997年4月起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卢先生担心退休后拿不到养老金,最近向企业提出要求,为他补缴9年多的社会保险费。没想到老板却拿出了另一份劳动合同,称卢先生去年3月以前一直与另一家同行业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追索全部的社保费是不可能的,他们只能为他补缴最近一年半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使出的这一“招”,让卢先生苦不堪言,他只知道自己是这家企业的老职工,至于是否与另一家毫不相干的公司签过合同,他一点印象都没有。为了取得他应有的权利,卢先生准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讨回公道。
市职工维权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劳动合同上频换“东家”,就是想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这样,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员工告事实用工单位,并拿出与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单位就会拿出其与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称只对最后一次合同期限承责。职工再要想告母公司,60天的申诉时效往往已经超过,此前的社保权利也就难以追回。
针对企业违规用工出现的新动向,市职工维权中心提醒劳动者,进单位先要签订劳动合同,特别要看清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仔细审核合同上的条款,切不可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且别忘了索取本该属于你的那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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