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鹏)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传出消息,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
会议决定,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老工伤人员已纳入工伤险
据了解,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北京市在2000年前后就推行了地方的工伤统筹方案,2004年之后,北京市就已经陆续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解决了老工伤人员的问题。
企业工伤待遇低于工伤险
据业内专家介绍,目前我国的老工伤人员有130余万人。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国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按照制度规定,2004年后的工伤职工已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比2004年后纳入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主要存在四大弊端。
首先,企业工伤待遇普遍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待遇。其次,不少企业由于自身经济条件限制,经常不能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第三,不少企业都是一个企业两种待遇,即存在老工伤人员待遇低,新工伤人员待遇高的问题。最后,在不同企业之间,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也不尽相同,有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