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5年南京上调城乡居民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5元。
1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宁开幕,省长李学勇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民生十件实事全面完成,今年将继续办好保障改善民生十件实事。
民生托底保障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以上。城乡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440元和960元。
健康与养老服务方面,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以上,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以上。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新建2000个社区居民养老服务中心和20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
养老金待遇领取: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