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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016-10-12 08:00:10 无忧保

【导语】:因劳动关系转移、社保关系整体划转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在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未能核定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的人员。

  1、受理条件:因劳动关系转移、社保关系整体划转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在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未能核定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的人员。

  2、所需材料: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外省市转移的,需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人员,可持所需资料,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或失业保险剩余领取期限转移至其他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相关失业保险权益随之转移,原参保地不再保留(目前暂无失业保险基金转移项目)。

  4、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5、办理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相关业务窗口。

  6、办公时间:每月月底结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结算期为1.5天)

  7、联系电话:025-86590821,025-86590825。

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劳动保障卡号


身份证号


姓    名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转入地区

省            市            区(县)

申请理由


申请事项

本人自愿申请将本参保地失业保险关系、缴费月数及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转出。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 意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南京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已签收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外省市转移的,需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2)失业保险关系、缴费月数及领取期限经申请转出后,本参保地不再予以保留,请个人谨慎办理。

标签:   失业保险关系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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