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城六区、江宁区、浦口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660元/月。
二、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580元/月。
三、城市“三无”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参照低保提标幅度相应调整。
新的低保标准从7月份开始执行,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低保金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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