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社保卡查询


事项编码:
0301703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事项
行使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办理主体: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2.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规定;3.递交投诉文书(申请材料)。
法定期限:
75工作日
承诺期限:
75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0573-82224995
权力运行流程图:
流程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573-8222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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