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泰安全面实施“医保卡健身”制度新政策


12月24日讯: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泰安市《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医保卡健身”制度,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届时,泰安市将成为山东省第一个将“医保卡健身”落到实处的市。
今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2015】19号),提出“在医保基金结余比较多的地区,开展医保卡用于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试点”,体现了健康“关口前移”的理念,是推进体育健身与医疗保障融合发展的“破冰”之举。泰安市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医保卡余额已近7亿元的实际情况,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凡参加泰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1000元的,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用于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医保卡不能转借。消费限额为:个人账户在1001元至2000元的,当年内最高可消费500元;2001元至5000元的,当年内最高可消费1000元;5001元至10000元的,当年内最高可消费2000元;10001元以上的,当年内最高可消费3000元。同时,为方便职工健身消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持本人医保卡在泰安市定点的健身场馆刷卡消费。也就是,在定点健身场馆增配医保卡专用刷卡机,职工根据个人账户余额直接刷卡消费、计次扣费,个人不用申请和办理其他手续。
在定点场馆确定上,泰安市正在起草《医保卡定点健身场馆管理办法》,本着公开自愿、择优评定、一年一审的原则,计划2016年在全市确定30家定点健身场馆,其中市直12家6个县市区每个3家,以后再根据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范围。对“医保卡健身”制度的运行,坚持从严监管、跟踪指导、动态管理,明确定点场馆在经营收费、场地设施、服务保障、安全卫生、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职责义务和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置办法,实行协议化管理;坚持一年一评、一年一审,年底对定点场馆执行协议、规范运营、社会反映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新审定资格,及时剔除和纳新定点场馆,实行动态化管理。
泰安市体育局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只是建立落实政策的第一步,接下来,泰安还将召开体育协会、俱乐部和体育服务企业参加的会议,进行广泛动员发动,做好定点场馆的申报评定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出台本级《意见》和配套文件,把这项工作在全市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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