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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导语】:温州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进行办理?办理需要经过那些程序?小编整合了温州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鉴定对象(条件): 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全市企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公)伤残职工;原国有、集体企业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 但先天性病残、就业前已致残和计划生育结扎后遗症的职工不属于鉴定范围。 申报材料: 1、《温州市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表》(填写); 2、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3、近两年来有关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 (2)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院印) (注:精神病患者需提供5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出院录;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院印); (5)检验报告单(片)据; (6)病理诊断书或报告(肿瘤); (7)近期裸眼与矫正视力验光报告单、电生理报告单(眼科); (8)近期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电测听报告单(耳科); (9)近期肺功能报告单或血气分析报告单(肺科); (10)近期智商(IQ)、记忆商(MQ)检测报告单(智能损伤); (11)近期心脏B超和动态心电图(心内科)。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一般当即进行审核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不全或者情节不清的不予受理并告之补齐相应材料。其中,颅脑损伤患者有智商、记忆商减退症状者需在六个月以后视情申报;脑溢血、脑梗塞等脑神经后遗症状者需在出院六个月后视情申报。 2、医疗鉴定 审核后可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按面检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医疗鉴定。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对照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试行)》,结合报送的鉴定材料和面检情况,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3、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根据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组的初步鉴定意见和原始病历等材料,集体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鉴定者。同时在劳动保障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事后措施 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再次鉴定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时限:每年3、6、9、12月的5-15日受理申请,受理截止日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鉴定费用:经审核后符合鉴定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但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单位已改制并持有总工会核发有效的《职工特困证》的特困人员,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 其它事项: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公)伤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联系电话:0577-88836212 地 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院东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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