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机械、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有关组织评审的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机械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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