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地质矿产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按照本条件评定技术资格,不受数量、岗位限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地质勘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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