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化工(石化)厅(局、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化工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化工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化工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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