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农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现将农业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农业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
一、《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二、《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三、《兽医专业、中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四、《水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五、《农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本书略)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