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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

2016-10-05 08:00:08 无忧保

国人部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贯彻好行政许可法,提高公务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按照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发  〔203)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  〔2003〕99号)要求,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学习法律条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通过培训,使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对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事项范围、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重点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

四、方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各地、各部门可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还可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

五、时间

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将全体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六、考试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对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组织本地、本部门公务员行政许可法知识考试。将培训考试和考核结果登记在  《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日程,做出具体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统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许可法培训作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培训、电子政务培训结合起来进行。要把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必修课程,切实抓好。要把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

(三)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灵活方法开展培训。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针对性。培训时间要短、要集中,收获要大。要按照人事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国人部发  〔203〕4  号)有关精神,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的质量评估,提高培训效益。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法培训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公务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983  传真:(010)84228076

 

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

标签: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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