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 〔201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的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广大参赛选手顽强拼搏、奋发向上,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向全社会充分展示了坚韧的意志和精湛的技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241号)有关要求,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 社 会 保障厅(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对本届竞赛已颁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获得前3名以及参赛选手在15人 (含)以上获得第4、5名的选手 (附件1),参加并通过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者,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同时,请各省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对本届竞赛未颁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获得前5名的选手 (附件2)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请各省(区、市)残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1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的选手申报名单
2具备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条件的选手申报名单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