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系上海某彩艺印刷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单位员工,在某公司处从事印刷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某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王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任何种类的社会保险。王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怎样补缴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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