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20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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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北京2010个体工商户保险和企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由调入单位负责代办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企业及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京国有。
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企业。如果职工无法通过原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工可以提出申请,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其他各类企业、缴费基数、费用列支渠道以及医疗保险待遇等均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之月起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开始缴费,次月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规共3部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有关政策
养老保险
私营企业。
对于在1992年10月至1996年3月之间由全民、集体等企业转调到私营企业、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也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应自1994年6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
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可办理缓缴或分期补缴手续。
失业保险
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上述企业和单位应按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上述企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企业及个人的缴费比例,补缴以前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后,其缴费年限前后连续计算。
中央在京企业,原企业应负责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集体企业、军队驻京企业及外省市在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在市,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的人员,且有个人缴费记载的,但其间缴费中断的,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历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可补缴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有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职工流动中,因企业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而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知
京劳险发(1998)10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从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之月起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从次月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应自1996年4月1日起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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