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30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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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朋友在下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全责 是否可以追求用工单位赔偿
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伤亡的,属于工伤没问题,但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赔偿,各地实践中可能不同,例如北京就规定工伤只补差额,因此最好详细咨询你们当地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京高法发[2007]112号
1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丧葬费等费用的。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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