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04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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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急求!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其中涉及到“生育津贴应由单位发给个人”的政策,谢谢大家
答: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
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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