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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问:98年7月前已缴纳11个月养老社保,2010年7月再继续缴纳养老社保,2013年满50岁退休,请问如何补缴之前养老社保费?

2017-10-11 10:34:33 A- A+

问:98年7月前已缴纳11个月养老社保,2010年7月再继续缴纳养老社保,2013年满50岁退休,请问如何补缴之前养老社保费


答:2013年满50岁,估计主角是约83年开始参加工作的女性。
她之前才缴纳11个月,最近也才缴纳3个月,离15年的最低年限差太远了。
个人名义补缴是不划算的(滞纳金是按天计算的)。
你可以让以前单位出证明以便免滞纳金补缴(你应该早点办理,这些补缴政策现在可能截止了)。
假设你追回10年工龄一次性补缴,加上已缴14个月,还要再按月缴46个月约2014年才能领退休金。

附上前几年的通告:“按照现行社保政策,在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成为参保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以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省、市等规定的连续工龄政策,则其连续工龄时间可视作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而广州市去年出台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则规定广州市城镇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离开广州市、区属(不含番禺、花都区)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可以补缴其原“下海前”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有市民认为,其原有工作年限符合连续工龄政策,应当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希望能少缴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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