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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广州市社保医保,但不是广东人生小孩有享受医保吗

问:购买广州市社保医保,但不是广东人生小孩有享受医保吗答:员工在广州市缴纳社保,户籍并非广州市的,员工生育时依然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需要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同时生育时处于参保状况

2017-10-31 08:00:02 A- A+

问:购买广州市社保医保,但不是广东人生小孩有享受医保

答:员工在广州市缴纳社保,户籍并非广州市的,员工生育时依然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需要满足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同时生育时处于参保状况。

依据《社会保险法》

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指南: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基本材料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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