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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工伤计算标准

问:广州增城工伤计算标准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2017-10-26 08:00:02 A- A+

问:广州增城工伤计算标准

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31条 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十九条款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十九条款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六级伤残的,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33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32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标准为,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生活护理费,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30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本条例十七条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标准为,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伤残津贴,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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