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0-31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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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保险赔偿与人侵权赔偿可否竞合
答:劳动者因为方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十二条 由于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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