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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不是广州户口,之前在一家企业打工,一直在买社保,现在自己回湖南上班了,想挂靠广州的社保

问:我本人不是广州户口,之前在一家企业打工,一直在买社保,现在自己回湖南上班了,想挂靠广州的社保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2017-10-31 08:00:02 A- A+

问:我本人不是广州户口,之前在一家企业打工,一直在买社保,现在自己回湖南上班了,想挂靠广州的社保

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逾期不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

企业破产的、自治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

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十条、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

患病、负伤、转让的。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失业;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十六条,可以加收滞纳金,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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