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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社保生育保险

问:宜昌市社保生育保险答:《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规定,宜昌市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

2017-11-09 08:00:02 A- A+

问:宜昌市社保生育保险

答:《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规定,宜昌市个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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