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01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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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7年杭州乡镇户口十级意外伤残赔偿多少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条险例》十七条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十条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2个月。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
《关于公布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1〕99号)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十三条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
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标准为,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条险例》十七条款劳动。
【工伤康复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条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交通食宿费标准
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动车二等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行政诉讼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条险例》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聘用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条款 报经办机构同意、聘用合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
食宿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工伤保险条例》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等级标准?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十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险〔2005〕197号)四1、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成立单位或当年新增参保职工应当申报参保职工个月工资,下同)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新增时,应当同时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增参保职工应当申报个月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 号)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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