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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社保

问:南京社保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社保

2018-06-30 08:00:02 A- A+

问:南京社保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社保

答:(1)办理登记备案。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限北京、上海)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南京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  注意:未办理登记备案自行到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看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个人只需付清自付自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需个人垫付,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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