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0-25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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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失业保险金能补领吗?
答: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0年以上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
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期限最长为4个月,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个月至第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年,期限增加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0年的,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的,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个月至第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为其第个月至第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
二条 (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条 (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期限最长为8个月。
一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不满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个月《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
条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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