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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工申办劳动失业金的上海市的相关文件

问:有关农民工申办劳动失业金的上海市的相关文件答: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

2017-10-25 08:00:02 A- A+

问:有关农民工申办劳动失业金的上海市的相关文件

答: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999]8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999]7号)收悉,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经研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号)、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现答复如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999]87号文件的规定,非上海户籍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发布部门

根据《社会保险法》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条: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十二条、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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