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2017-11-17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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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海市如何领取失保金
答: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次失业的;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自治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章 失业保险
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重新就业后;
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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