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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有哪些?

问: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有哪些?

2018-02-27 15:07:10 A- A+

  问: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有哪些?

 

  答: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表明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参保人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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