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我省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抓紧建立农村低保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体系。
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
截至2016年8月底
全省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9万人
农村五保对象
月平均集中供养标准466元
月平均分散供养标准407元
今年前8月全省已累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10842万元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怎么做?
平台建设
我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于今年9月份开始试运行。
2017年2月底前,全省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全部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进行核对。
特困人员保障经费
绝大多数市县按《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含社保)”足额安排保障经费。
资金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对象,按其补助水平的一定比例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建档立卡
截至目前,全省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有6869户19643人。
政策措施
低保兜底脱贫
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通过在乡镇、街道办事大厅设立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为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了“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精神,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通过业务培训和督查督办等方式,推动市县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目前,各市县均出台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并按时发放了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截至今年9月30日
全省共为7.2万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为3.3万名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
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
一、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研究起草我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政府审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已着手起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平台建设
我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于今年9月份开始试运行。
数据共享
目前,该平台已与省农村信用社、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公积金管理局、税务等12部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
信息核定
平台运行后,新增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将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
2017年2月底前,全省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全部通过信息核对平台进行核对。
扩大范围
今后,省民政厅将继续与有关部门签订信息共享协议,并将核对范围逐步扩大到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其他救助项目,切实发挥救助资金的保障效益。
实施临时救助开展“救急难” 试点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2015年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琼民发〔2015〕3号)、《海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琼民发〔2015〕6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为在全省部署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是大力开展综合试点工作。2015年9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民发〔2015〕11号),在我省昌江、五指山、保亭、临高四个市县开展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
对特殊困难家庭生活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按其补助水平的一定比例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是健全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13年制定出台《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办法》,待进一步完善后报请省政府审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稿),已报送省政府待审议。
二是落实保障经费。绝大多数市县按《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规定的“供养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含社保)”足额安排了保障经费。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按照《民政部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42号)要求,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摸清了我省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
具体政策:
一、2016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6〕211号)。
二、2016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92号),提出加强关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加大兜底保障工作力度等五大任务。
《意见》提出,要把家庭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要给予生活、医疗、教育救助。
要把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脱贫攻坚计划,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对分散居住在贫困山区、生活条件恶劣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要通过整体搬迁等方式进行帮扶,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三区”社会工作人才专项计划
根据民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2016年“三区”社会工作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选派29名社工人才到三亚、万宁、五指山、保亭、昌江等市县提供社区、社会救助、禁毒戒毒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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