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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利率优惠一个百分点

2017-06-14 08:00:01 无忧保
(小编 汪兰)昨日小编了解到,我省日前出台《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买经适房 最高可贷款10万元  小编了解到,该办法规定,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该办法规定,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优惠的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廉租房租住者可提取公积金  据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房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不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给予贷款条件优惠。  根据规定,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不需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加固费用。  租住廉租房或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后租住其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按照本人实际支付租金数额,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小编了解到,以上优惠政策自即日起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县(市、区)购买、自建或租住一次(一处)自住住房。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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