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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2016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7-06-16 08:00:01 无忧保
根据省2016年12月底下发的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文件精神,经过加班加点的努力,本月,我们为2016年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015年底的2587.56元增加到2859.65元,人均增加288.14元,增幅为10.5%。本次伤残津贴调整,采取了普遍调整、特别调整和倾斜调整三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普遍调整:对2015年在册,并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及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人员,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8元的定额调整金额,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的增加定比调整金额,两者之和即为普遍调整增加金额;二、特别调整:将2016年前及当前在册职工的“特别伤残津贴”项目,从150元上调至277元。三、倾斜调整:一方面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另一方面,对通过普遍调整和特别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补齐至2244元/月。另外还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630元的,按630元发放。本次调整共有491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和3名供养亲属人员受益。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最早从2016年1月起补发,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约180万元,补发金额将在春节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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