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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重核工作已基本完成


根据《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文件规定,9月份我局已基本完成了对全市符合范围的退休人员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进行重核,涉及人数达26万人,人均月增加48元。符合本次重核范围的退休人员其10月份的退休金已根据重核后的金额进行发放,对于2016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重核需要补发的待遇,在10月底前发放到账。本次视账利率重核针对的是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在2006年7月至2014年9月办理了退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粤人社规〔2014〕2号文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2014年10月开始,我市已根据文件要求对符合范围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按新的视账利率核定退休待遇。对2006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办理退休的我市企业职工,由于视账利率发生变化,其首次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将发生变化,随之历年的调资也将相应地增加。因此,市社保局对上述时期内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进行视账利率重核,并根据历年的调资进行待遇重核。2016年9月,市社保局已对符合范围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进行了待遇重核。符合本次重核范围的退休人员其10月份的退休金将根据重核后的金额进行发放,对于2016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重核需要补发的待遇,已在10月底前发放到账。此外,由于信息系统记录与个人档案信息有误等多方面原因,目前尚有6000余人的视账利率未顺利通过重核,市社保局正根据实际情况逐一梳理以上人员信息,将尽快予以核实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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