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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我市再次调整工伤伤残津贴 为妥善解决我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偏低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佛人社〔2012〕367号),我局按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进行了本年度的第二次调升。  根据文件规定,从今年1月起,全市1至4级工伤职工,以其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时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加发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为:按照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年限29.28年为界线,低于上述平均缴费年限的统一按照每人每月205.7元增加;超过平均缴费年限的,每满一年加发7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月份,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计发。  调整后,我市274名1-4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705.9元增加到1912.3元,人均增加206.4元,增幅为12%。从2012年1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本月发放到账。  我市伤残津贴本年度的第一次调整是在今年的3月,当时每人每月平均增加160.5元,本次每人月均增加206.4元,两次调整共增加366.9元/人/月,增幅达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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