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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新增为我市职工门诊特定病种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新增为我市职工门诊特定病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从2012年2月1日起,新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限额标准为45000元/年,为血友病患者带来一大福音。 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佛劳社〔2007〕108号)规定,我市从2007年7月起将血友病列为门诊特定病种,限额标准为5000元/年,2009年7月根据《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规定,血友病限额标准提高至5500元/年。但凝血因子治疗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据了解,血友病是一种由于基因缺陷而引起的遗传性出血性疾病,患者因先天基因缺陷,造成凝血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一定程度障碍,致使各大关节、肌肉经常发生内出血,需长期治疗,且相关费用比较昂贵,一人有病往往带给患者家庭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因病返贫。为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让血友病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2011年底,市人社局发出《关于新增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1〕624号),规定从今年2月起将其新增为门诊特定病种,限额标准定为45000元/年(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其中,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90%支付。 新增该病种后,未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如患有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提供三甲医院的血液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注明需进行凝血因子治疗),经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盖章后,到参保所在区社保局指定的地点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的免检申请手续,从申请的次月1日起享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已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按上述程序到参保所在区社保局指定的地点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的病种修改手续,从病种修改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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