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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费用实行记账结算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市社保局与市第五人民医院签订协议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费用实行记账结算 本月1日起,我市符合条件的参保工伤职工到第五人民医院(佛山市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实行记账结算,用人单位或家属办理记账结算申请并结清自付部分后即可离院,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或家属的费用垫付压力。 为了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率,调动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积极性,减轻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康复费用的负担,根据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与市第五人民医院签订了《佛山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医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从2011年10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到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时,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实行记账结算。 凡符合记账结算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前,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家属)向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康复记账结算申请,填写《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出具《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住院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工伤职工凭该通知单办理出院手续;康复医疗机构核对相关资料,并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核定计算,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康复费用由其垫付并办理记账结算;其余费用由康复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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