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市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外来工子女可否参加我市居民医保?6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建立缴费调整机制、提高筹资和医保待遇水平、增加门诊特定病种和医疗康复项目等,使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外来工女子女可参保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中途参保按参保月数折算保险费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保险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参保月数相应折算,一次性缴纳,年度内停保不退保险费。参保人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个人缴纳按参保月数折算的全部保险费。——享受待遇设有90天等待期 《办法》规定,参保人缴费达帐,从参保登记日起计满90天的,自第91天零时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含停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退役士兵、新增低保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受此条限制。——建立缴费调整机制 我市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自2009年7月1日实行市级统筹以来,各区居民医保缴费水平一直保持不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固化的筹资水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的压力日益增大。本《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正常的缴费调整机制,即每年根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精确至元位),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负增长时,筹资标准不调整。2011社保年度一类区筹资标准为490元/人·年、二类区为300元/人·年,分别比去年增加了48.5%和42.9%,以后将每年度按要求作出调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减轻参保人负担 《办法》在2009年文件要求区、镇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加大了区、镇两级的财政补助力度,要求区、镇两级财政按不低于筹资标准的60%比例进行补助,个人按不高于筹资标准的40%比例缴纳。因此,虽然2011年度一类区缴费水平提高了160元,但参保人个人负担并没有大幅增加,以南海区参保人为例,个人缴费仅增加了31元。此外,《办法》规定,经核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人员、城乡低保户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提高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算(取整数至万位);中途参保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2011社保年度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6万元,而去年一类区12万,二类区8万,分别提高4万元和8万元。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提高。其中,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增至70%,一、二类区分别提高5%和10%;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一、二类区均从75%增至85%,提高10%。——增加3种门诊特定病种和9个医疗康复项目 《办法》在原有的4种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基础上,增加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3种门诊特定病种。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限额标准从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 此外,根据《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粤卫〔2010〕186号)文件规定,将运动疗法等9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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