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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1-4级工伤伤残职工人均增加伤残津贴155元

2017-06-20 08:00:01 无忧保
佛山市1-4级工伤伤残职工人均增加伤残津贴155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的规定和《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3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伤残津贴155.76元。调整工作已于2月底完成。增加金额和补发金额于3月份发放到账。惠及全市230多名1-4级工伤伤残职工。本次调整对象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新办理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本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调整由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额调整是每人每月按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定比调整是按本人调整前或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定比调整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1-4级工伤人员最低调整额为145元。另外,特殊调整是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和对2011年6月30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加发伤残津贴。调整后,我市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的伤残津贴人均增加155.76元,人均伤残津贴达到1593.84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工伤伤残人员的亲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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