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调高


完善制度谋发展 保障水平再提高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调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今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提高家庭病床结算标准。家庭病床日均定额结算费用为:恶性肿瘤晚期和晚期肝硬化腹水患者,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费用由原规定的35元提高到45元,除此之外的病种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人均每日费用由原规定的25元提高到35元。调高家庭病床结算标准能为符合住院条件、需系统治疗并行动困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家庭病床病人提供更好的治疗,深受老年参保病人的欢迎,使他们的实际困难得到更好的解决。(二)提高医疗耗材费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标准。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过程中使用的透析器等透析医用材料,由原规定70%纳入调到10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由原规定50%纳入调到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大大减轻使用这类费用高昂的医用材料治疗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为大病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三)新增加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干燥综合症、白内障(手术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丙肝-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治疗等8种门诊特定病种,使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达到30种。同时原22种门诊特定病种中有21种按照不同病种在原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500元至20000元不等,为广大享受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参保职工带来福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意见》规范了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核报等十四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章,为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科学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领导重视市区齐抓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林征局长指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市劳动和社保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更为广大参保职工带来了实惠,特别是能有效减轻长期家庭病床治疗的病人和需使用费用高昂的医用材料治疗的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大事。他要求全市劳动和社保部门要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确保7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全市顺利贯彻落实。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科室以及五区社保分局正按照要求,紧锣密鼓地开展宣传、经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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