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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负责

2017-06-24 08:00:02 无忧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出台。据悉,该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及派遣、指派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明确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解决了日常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常见的工伤责任认定的问题。该“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后,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及派遣、指派、转包、挂靠关系的员工,在发生工伤损害时,具体该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再是个难题。该规定对此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如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转包、挂靠关系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还明确,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新《规定》也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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