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最新(7月调整)


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 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执行时间: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详解: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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