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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

2017-06-25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落实产假天数调整规定,解决外国籍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产假天数增加至98天。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规定,《通知》重新调整了产假天数,对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外国籍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社保法规定要解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保法要求,《通知》明确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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