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7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增补内容(六).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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