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新闻早报:
京人社发[2017]2号
为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为,实现应收尽收,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3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对本市部分用人单位2016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检查。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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