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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统计范围扩大利于提高参保率

2017-07-05 08:00:01 无忧保

  客观确定缴费基数有利于参保扩面

  小编: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为什么要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

  杨燕绥:此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的主要是国企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而我国的社保制度是覆盖所有企业包括民营小企业的,要求劳动者全员参保。鼓励这些中小企业职工参保,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得很明确,职工都应该参加社保。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

  我国的社保费率本来就比较高, 养老保险总费率已达到28%,如果社保的缴费基数再这么高的话, 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将很难承受。这也导致出现缴费基数不实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总费率28%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缴费基数缓慢下降,一些地方的缴费基数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70%, 以28%的费率计算,征缴上来的其实还不到18%,意味着缴费基数有三分之一被 逃掉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采取的措施是夯实缴费基数。但是对于民营小企业来说,缴费基数不能按照大企业的缴费基数去配比。因此,客观确定缴费基数,把民营企业、小企业的员工和一些自由职业者的真实收入考虑进来, 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 对他们来说合理,也有利于社保费的征收。

  科学确定、 夯实缴费基数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调整措施

  小编:除了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外,近一年来,国务院还要求降低社保费率,目前,全国不少省份下调了社保费率。对此您怎么看?

  杨燕绥:下调费率和夯实缴费基数都在完善社保费征收。下调费率是因为按照过去的缴费基数,社保会出现征缴不足的情况,很多企业拒保、退保、断保,所以,现在各地政府出台措施, 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这只是一个临时措施。这种下降是不可能持续的,只下降一个百分点对很多企业来说也是杯水车薪。

  从长远情况来看, 费率下降,缴费基数确定在一个比较科学的水平上,并加以夯实,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把中小企业都纳入进来,在征缴上加大力度,才是长远的制度建设。所以,科学确定、夯实缴费基数,支持社保费征收,扩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保率,是社保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

  完善的工资报告制度, 让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游刃有余

  小编:国外是怎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呢?

  杨燕绥:在国外,制定社保缴费基数有如下几个环节做得比较扎实:

  第一,每个人的所有收入都是可以被审查的, 有完善的工资报告制度, 没有所谓的 灰色收入。 国家制定个人所得税、 社保税。 在制定社保缴费基数的时候,信息是对称的, 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每个人的情况。 所以, 在国外很少用 平均工资, 而是企业的工资总额。 政府非常清楚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 每个人的工资总额也是通过报告来统计和汇总的。国外制定社保缴费基数是非常严格灵活的。

  第二,因为夯实了社保缴费基数,所以国外在调整基数时也比较灵活。如果政府想提高某一类人群的养老待遇,那就可以按照该类人群全部工资记录中连续十年的工资最高水平作为缴费基数。在这种科学、严格的计算方式下,该类人群的养老金自然提高了。 如果想降低, 就可以按照该类人群30年的连续工资记录或者30年的累积工资记录来确定缴费基数,只要每人一平摊,缴费自然就下来了。假设政府想调整公务员群体的工资,使其费率降低,就会通过 工资中新增工资不纳入计算等方式使费率下降。

  总体来说,美国等国家经常会利用个人工资总额来调整缴费基数,政府显得游刃有余。但也应看到,这种调整是建立在合理完善的工资报告制度之上的。政府掌握企业和员工工资的总额,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规范,这样才能使缴费基数变得牢靠,基数实,调整起来才灵活。

  小编:国外的这一做法对我国有什么借鉴意义?

  杨燕绥: 由于缴费基数做实,国外政府经常会对特殊人群予以照顾。比如,对收入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人群, 免征参保费。 区别对待高、中、低收入人群,让人人都能参保,这种制度既科学又有效。

  我国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得比较粗放, 社平工资不是一个中位数,而是一个平均数。由于职工工资差异大,社平工资偏高,脱离了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很多企业暗地里想办法少缴一些社保费,造成社保缴费基数不实。 对高、 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甚至连下岗人员都要按照平均工资的40%缴费。

  我国缴费基数确立粗放的原因包括几个方面:没有完善的工资报告制度,因此,存在一些单位 工资发8000报5000 的现象; 在个别地方,用人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缴费工资,达到既扩大覆盖面又少缴参保费的目的;关于缴费基数, 没有对特定人群制定保护规则,国家没有有效灵活的手段,只能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无法区别对待各种情况。

  由于缺乏真实数据,导致个别政策既粗放又刚性被动。现在,我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社保,断保、退保、漏保人群还有不少。因此,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尤为可贵。在完善社保政策的时候,确定合理的费率,就要夯实缴费基数;夯实缴费基数不代表一味向上调整,而是要使基数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水平,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这也是增加社保基金收入的渠道之一。 缴费基数定得合适了,更多人参保了,尽管费率下降,可社保基金总收入却在上升。这就是一个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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