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 调整失业、 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通知要求,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 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 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低0.1%。 降低三项费率的时间均从2016年5月1日起,到2018年4月30日止。
据悉,这是青海省在2015年降低失业、 工伤、 生育保险三项费率的基础上, 再次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 预计两年内可为企业减少成本7.32亿元。 此举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 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闫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