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建立合理的就医秩序,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报销,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宁夏人社厅会同财政厅、 卫计委印发了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自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 《办法》,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 专家审核、 逐级诊治、 定点医疗的原则实施, 实行门诊分级转诊和住院分级转院制度。 比如, 参保人员由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转诊到签约的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的报销比例。
《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转院, 除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 需急诊急救的人员等患者外, 须经相关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 方可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 按报销比例的50%支付医保待遇。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 住院转院证明全部在医保信息系统开具, 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开具门诊转诊证明, 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暂未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手工开具。 (乔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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